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1、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或符合就业条件的其他人员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用本条例。 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促的劳动者和省属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毕(结)业生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应当配合劳动行改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

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市场,建立规范化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和运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及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市劳动局设立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均可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第五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技师;具有经市(县)劳动部门考核确定资格的三名以上考评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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