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1、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

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第九条 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第十条 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第十一条 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第十四条 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第十六条 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第十七条 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章 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第十八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第十九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的;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第二十条 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第二十一条 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

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2、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竞标基于传统的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出价者。有效投标人应在三家及以上。竞标应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因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才能使广告主对广告公司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去判断哪一个广告公司更适合自己。接下来我为你带来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我校食堂系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面积840㎡,造价60多万元,20XX年兴建,20XX年竣工。食堂内部设施约需20万工程款,因国家至今无专项资金拨付,学校无财力承担,致使食堂闲置至今。为早日发挥食堂功效,方便全校师生用餐,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此方案。

1、成立食堂承包经营领导组。 组长:黄大福 副组长:毕训宝 杜保胜 成员:郑景新 张修法 丁玉龙 胡晓豹 钱瑛 赵行明 领导组负责竞标全过程工作,与中标方签定食堂承包合同。

2、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食堂经营承包实行公开竞标,竞标面向校内外,在同等条件下,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家属优先。

3、食堂内部设施建设。因学校无力安排资金配置内部设施(隔断、灶台、消毒柜、炉灶、蒸饭箱、冰柜、热水器、餐桌、餐盘、碗盒、勺瓢、液化气罐、小卖部货架等),中标方需一次性交五年(每年3万元)共计15万元的承包费给学校,学校入财政帐户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配置内部设施。另中标方还需交1万元内部设置使用押金给学校,此1万元内部设置使用押金在中标方承包经营五年期满时,学校根据食堂内部设施损坏情况,酌情扣除损坏赔偿金,余额归还中标方。

4、承包经营期限:五年为一个承包期。若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得不中止与食堂承包经营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上一承包经营期中标者优先。

5、中标人、食堂从业人员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关爱学生,有从事饮食业能力和经验,熟知食品安全、卫生法规。

6、竞标程序和规则。 程序: 学校公布食堂承包竞标方案——→有意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总务处郑景新办公处报名——→领导组主持竞标、宣读方案、明确中标人权利和义务——→竞标人自我介绍、出示有关证件、承诺履行的义务、秘密书写食堂承包费金额——→领导组合议、评审、公布中标人。

7、食堂承包费。承包经营食堂中标人,每年3万元,五年共15万元。此款按本方案第3条规定的方式交纳、入账、使用。

8、承包经营者和学校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详见《开城中心校食堂承包合同》。 篇二: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一、项目及承包方式

1、项目: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校教工食堂

2、承包方式:在学校的监管下,实行中标者责任承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3、承包期限:十个月(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0日止,其中20XX年2月份寒假期间不经营)。 二、报名方式

1、报名对象:校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人,并有学校在编教职工担保;经学校审核合格,均可报名参加竞标。

2、报名时间:20XX年8月20日上午8:30至20XX年 8月21日下午5:00

3、报名地点: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工会办公室

4、报名费:参加竞标报名时,竞标人交本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报名保证金5000元,限一人一标,若中标,报名保证金转入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自行放弃经营者,报名保证金5000元不退。若未中标,报名保证金退还本人。 三、投标内容: 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教工食堂运行方案 其中必须包括:

1、如何有效地确保教工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操作安全、消防安全。

2、如何确保教工食堂饭、菜、油的质量、价格及品种花色。

3、教工食堂操作流程及人员(从业人员的祥细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配置情况。

4、你对办好教工食堂还有哪些合理化的建议?

5、你对办好教工食堂的承诺是什么? 四、投标定标

1、投标时间:20XX年8月24日上午9:00

2、投标地点: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工会办公室

3、开标时间:20XX年8月25日上午9:30

4、投标方式:实行暗标即将投标内容整理好后,用包装纸进行封装,在封口处加盖自己的私章或签名,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评标定标: (1)根据投标报名情况,在开标前现场决定并宣布面试名额。 (2)由学校组成的评委对标书进行综合评标,根据评标结果按序分由高到低确定面试对象。(评标办法报名时领取) (3)面试。根据面试情况由评委合议确定中标者及中标候补人员。 五、履约保证金

1、教工食堂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整。

2、履约保证金的使用:用于承包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制度,或没有按合同经营至合同期满,或经营期内不正常营业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营业,给学校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补偿及处罚。

3、承包期满后按规定退还承包履约保证金。 六、经营方式及就餐对象

1、经营方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教职工生活中餐(工作中餐)为主,根据教职工意愿供应早、晚餐,中餐每人应有二荤一素一汤以上,可以经营小炒、教职工聚餐和内部接待用餐。

2、就餐对象:为我校教职工,不得对其他人经营。

3、除经营教职工饭菜外,不得经营其他任何商品。 七、其它

1、学校提供厨房一间、餐厅一间、保管室一间、住宿一间、男女洗手间共用,厨房现有餐厨设备一整套,餐桌椅若干套。

2、承包期内 (1)学校每年承担每位教职工伙食费1500元.由学校按10个月分别打到餐卡上,教职工凭餐卡在食堂消费,所发餐卡上的伙食费只能在食堂消费,不能兑换现金;教职工在食堂消费的不足部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现金给食堂,其普餐价格不超过下列标准:早餐每餐4元,中、晩餐每餐

6、8元(教职工的特殊餐直接与食堂定价)。学校每年承担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保总费用50000元;视工作效果给予食堂工作人员适当奖金。 (2)学校每月承担教工食堂水100吨、电2000度以内的费用,若多于此费用则由承包方自理。 (3)设备维修费1500元/年度,凭有效发票报销,节约归已,超支自付。 ⑷学校有权对教工食堂进行全方位监督。

3、承包方不得分包,不得将经营权私自转让给他人。

4、教工食堂运行所产生的税收、检查、检验检测费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5、承包方需按餐饮业相关标准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须办理食堂经营许可证,则由学校负责。

6、每月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供应工作中餐,每停业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200元。早、晩餐及每月多的中餐由教职工自愿报餐缴费。

7、承包期内,承包人需负责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8、教工食堂承包经营中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须与中标者标书中提供的资料一致。中标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9、承包合同:承包者将与学校签订《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教工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三:学校食堂竞标演讲稿 一、招标内容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中学,现有师生2000多人,住宿生1000多人,学校均有供学生用餐的综合性食堂(含小卖部),设有厨房区和就餐区。为打造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性学校食堂,现向社会公开招标壹个独立的.经营管理单位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二、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有饮食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标单位工商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商执照原件、复印件),须具有较高的社会道德和责任感、较强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

3、公司必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金额达到100万以上。

4、公司具有专门的蔬菜供应点或专门蔬菜合作基地。(供应单位复印件)

5、在承办食堂过程中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及违规操作行为。(证明材料)。

6、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未中标单位在开标后如数退回)。中标者如违约不退回投标保证金。

7、风险保证金: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并具有充裕的开业流动资金。

8、具有经营食堂的经验(需提供食堂经营合同复印件),熟悉国家相关条例,掌握饮食卫生、防疫、燃气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9、食堂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中级资格以上证书。(原件、复印件)

10、中标公司必须自主经营,不得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否则学校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罚没风险保证金。

11、条件不符合者不予参加此次竞标。 三、招标文件 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在20XX年7月4日上午10时前缴交投标保证金(未交保证金视作未报名);投标文件(一式九份)在20XX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递交学校。投标文件基本内容如下:

1、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卫生许可证;

4、切实可行的食堂经营思路和方案;

5、经营风险承担、安全服务承诺书;

6、投标单位的餐饮经营资格、资质、资信和餐饮安全保险单、业绩经验等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招标方式: 议标 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比较各单位的综合实力,由评标小组成员分别投票计分,以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五、投标须知 学校提供基本的食堂用水、用电等基础设施和现有厨房配套厨具、餐具、就餐用桌、凳等。所需水、电费用学校按月按标准收取。

1、对上任承包者添置的设施进行折旧估价,由区教育局内审室审定折旧后,需由中标者负责回购。(公示期间可到学校实地考察原有设施);

2、师生饮用开水由中标者负责无偿供应;

3、保证一日三餐正点,公开饭价和样式,做到:足量、优质、品种多样化、饭菜价格优惠,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不准出售过期食品及“三无食品”。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师生中调查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经营者,承包方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4、如现有设备不足,新添置部分由中标者负责,学校不予提供资金;

5、中标者必须向学校提交风险保证金6万元。经营期间如出现事故,相应扣减风险保证金;如承包经营者中途退出,则罚没风险保证金;如无事故,合同到期后无息如数退还;

6、中标者需按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学校原有厨房进行改造,包括设置快检室、安装监控设备、改造食品仓库、加阔烹调室及对原有地板、排水沟进行改造等,所需资金由中标者负责;

7、中标者每年应向学校缴纳场租管理费3万元;

8、中标者新购置的设施设备按每年10%的比例进行折旧;

9、经营合同期为五年,到期自动解除(20XX年7月15日至20XX年7月14日止);

10、食堂饭菜实行刷卡供应。厨房职工由中标者聘请、管理并支付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 六、投标邀请公告 招标书公示:有关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公开招标的相关信息在梅县松口中学学校网站上公布。 报名时间:自20XX年6月29日开始,20XX年7月4日结束。 食堂考察时间:20XX年7月5日(星期日)上午。 投标时间:20XX年7月6日上午10:00。 投标地点:梅州市梅县区松口中学裕华楼会议室。 联系人:陈献 电话号码:13560993563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中学 20XX年6月28日。

学校食堂熟食品用前超过2个小时是不是需要食用前重新充分加热

3、学校食堂熟食品用前超过2个小时是不是需要食用前重新充分加热

1、承包款

2、承包时间

3、原食堂的设备折价多少

4、学校限制经营的是什么

5、健康证(个人)

6、学校炊事设备、桌椅、饭厅的一整套设计方案:食堂能源应该实现“三气”(煤气,蒸汽,电器),炊事设备应该实现现代化,全新的不锈钢餐具,舒适的就餐桌椅,丰富的饭菜、面点,合理的价格,自助化的早餐!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

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食堂:学校自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为严格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食堂服务人员必须保证食品卫生,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以下卫生制度:一、食堂食品卫生制度。本着食品必须卫生、新鲜、无污染、无毒害的原则,保证充足的营养,满足青少年生长发育所需的宗旨,应做到以下几点:

1、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

2、面粉、大米必须渠道来源正当,有购买地点,无霉变,添加剂应在规定范围内。存放时要有防潮、防毒等措施。

3、肉食类必须在检疫站规定的放心肉店购买,有购买登记本,保证新鲜,无寄生虫。

4、蔬菜类要保证其新鲜、无腐烂、变质、污染等,要有一定量的时令蔬菜。

5、不允许用散装盐、酱油、醋等,要购买袋装碘盐,袋装或瓶装酱油、醋,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要符合卫生标准。

6、剩余饭菜要存放在冰箱内,下次出售前一定要热透,如果没有保鲜设施,严禁第二天出售。

7、生熟食存放要分开,切生、熟食用的案板和刀也要分开。

8、饭菜要保质保量,花样齐全,每天要保证一定量的蛋白质(肉类、蛋类、奶类、豆类食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还要有各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要预防食物中毒和消化道疾病,要有防蝇,灭鼠等措施。

9、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不带手饰,衣帽整洁,卖饭时按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如:不用手拿馍,餐具每次用完要洗净、煮沸消毒等。二、食堂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1、生熟食分开摆放,生熟食菜板、菜刀,分开使用。

2、威望内无鼠害,无苍蝇、无蟑螂、无腐烂变质食品。

3、餐具、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4、炊事人员不留胡子,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穿工作衣,戴工作帽。

5、地面无油污、垃圾、灶台清洁卫生。

6、不私拉乱扯电线,不私接电器。三、食堂餐厅卫生制度。为了保障学生的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加强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的管理,特订以下制度:

1、在食堂餐厅内杜绝有苍蝇等传播细菌的害虫出现。

2、地面无纸屑、果皮等垃圾。

3、桌面、椅子、传递食品的窗口应无油渍、灰尘等现象。

4、门窗玻璃及时擦干净,无灰尘等现象。

5、食堂外3米以内的清洁区保持干净整洁。

学校食堂采购员应该注意什么?

4、学校食堂采购员应该注意什么?

1、承包款

2、承包时间

3、原食堂的设备折价多少

4、学校限制经营的是什么

5、健康证(个人)

6、学校炊事设备、桌椅、饭厅的一整套设计方案:食堂能源应该实现“三气”(煤气,蒸汽,电器),炊事设备应该实现现代化,全新的不锈钢餐具,舒适的就餐桌椅,丰富的饭菜、面点,合理的价格,自助化的早餐!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

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为严格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食堂服务人员必须保证食品卫生,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以下卫生制度: 一、食堂食品卫生制度。 本着食品必须卫生、新鲜、无污染、无毒害的原则,保证充足的营养,满足青少年生长发育所需的宗旨,应做到以下几点:

1、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

2、面粉、大米必须渠道来源正当,有购买地点,无霉变,添加剂应在规定范围内。存放时要有防潮、防毒等措施。

3、肉食类必须在检疫站规定的放心肉店购买,有购买登记本,保证新鲜,无寄生虫。

4、蔬菜类要保证其新鲜、无腐烂、变质、污染等,要有一定量的时令蔬菜。

5、不允许用散装盐、酱油、醋等,要购买袋装碘盐,袋装或瓶装酱油、醋,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要符合卫生标准。

6、剩余饭菜要存放在冰箱内,下次出售前一定要热透,如果没有保鲜设施,严禁第二天出售。

7、生熟食存放要分开,切生、熟食用的案板和刀也要分开。

8、饭菜要保质保量,花样齐全,每天要保证一定量的蛋白质(肉类、蛋类、奶类、豆类食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还要有各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要预防食物中毒和消化道疾病,要有防蝇,灭鼠等措施。

9、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不带手饰,衣帽整洁,卖饭时按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如:不用手拿馍,餐具每次用完要洗净、煮沸消毒等。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1、生熟食分开摆放,生熟食菜板、菜刀,分开使用。

2、威望内无鼠害,无苍蝇、无蟑螂、无腐烂变质食品。

3、餐具、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4、炊事人员不留胡子,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穿工作衣,戴工作帽。

5、地面无油污、垃圾、灶台清洁卫生。

6、不私拉乱扯电线,不私接电器。 三、食堂餐厅卫生制度。 为了保障学生的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加强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的管理,特订以下制度:

1、在食堂餐厅内杜绝有苍蝇等传播细菌的害虫出现。

2、地面无纸屑、果皮等垃圾。

3、桌面、椅子、传递食品的窗口应无油渍、灰尘等现象。

4、门窗玻璃及时擦干净,无灰尘等现象。

5、食堂外3米以内的清洁区保持干净整洁。36555554。

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5、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

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第九条 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第十条 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第十一条 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第十四条 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第十六条 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第十七条 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章 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第十八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第十九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的;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第二十条 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第二十一条 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

当好一名合格的学校食堂炊事员应掌握那些方面的知识(急用)

6、当好一名合格的学校食堂炊事员应掌握那些方面的知识(急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

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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