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办法,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推动建设()...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办法

1、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办法规定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法律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推动建设()...

2、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推动建设()...

A。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3、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被审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策审计计划由审计署下达。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对该项目进行在建审计的审计机关实施。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4、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根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批准在本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本办法办理。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征地的管理。第四条  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精神办理。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选址定点确定用地数量后,转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议补偿、 安置方案, 签订协议,属于耕地的,在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建设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区、 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 办理征地的补偿、安置事宜。   批准征地一年之内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原批准征地文件作废。   三、征地工作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汇总征地补偿、补助、安置等各项有关资料,填报征地结案表等,报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查。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用鱼塘地、藕塘地、果园地、苗圃地,按菜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苇塘地、矿石地、林地(包括山坡果、林地)、宅基地、按粮田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 积肥场、 场院地,按相连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无收益的土地,不发土地补偿费。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土地,不发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为了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的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1)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地、藕塘地、鱼塘地、苇地、林地、矿石地、积肥场、场院地等),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置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安置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每亩耕地的年产值, 按基本核算单位同类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平均年产值,以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为准。   安置补助费,按上述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个别特殊情况,如产值低,每亩不足二百元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二十倍。   被征地单位为安置因征地剩余的劳动力,发展农业、开办工副业所需的投资,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2) 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3)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土地,不发给安置补助费。但收回由生产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使用机关、部队、学校、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企事业等单位正使用的国有土地,给原使用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等问题的,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和原使用单位参照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4) 征用菜地除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征用近郊区菜地(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农业区划确定的预备性菜区内的耕地每亩缴纳二万元,远郊区、县的,每亩缴纳一万元。第六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一般由社队自行安置, 不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生产队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本队原有的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对其中符合转工条件的劳动力,予以转业安置。   被征用土地上居住的其他生产队的社员, 不得随同被征地生产队的社员转为非农业户。   对近郊区(包括卫星城规划范围内)人多地少生产队的土地部分被征用,剩余的耕地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不足五分地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征地前土地与人口、土地与劳动力的比例转农业户为非农业户,并安置符合条件的劳动力转业。对符合转非农业户和转业条件的,不得随意用发给或加发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而不转。远郊区、县,一般不采取转非农业户和转业方法。但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按照本规定办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5、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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