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1、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第十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设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论证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推荐或者组织多家企业参与。

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2、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沈阳老工业基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估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科技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信息服务等给予政策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第五条 本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和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第六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建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探索合作办学模式,为企业在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高度融合的关系搭建好平台,担负起桥梁纽带作用。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相应的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第八条 职业学校实行自主办学。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实行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第九条 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鼓励企业采取与职业学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职业教育经费中划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二)教师进企业实践培训;   (三)企业技师进学校培训指导;   (四)校企联合开展专业建设等项目。第十一条 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设备),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为接收职业学校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以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开展合作的职业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的学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为人才培养提供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职业学校技能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且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业学校应当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3、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主导、校企互动、行业指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监督指导等工作,表彰、奖励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更新观念、推进改革、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寻求合作;为适应企业的需求,可以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校企一体等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业院校应当与实习实践企业及参与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相关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实习风险责任管理机制,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并指派指导教师。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多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第十条 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税前扣除规定加计扣除。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企业所承担部分的支出可以从企业自留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安排专业人员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实践的教师进行安全培训,并在实习、实践期间给予指导。   企业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合理的实习报酬。企业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第十三条 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的,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企业与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合作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合作企业可以优先选择毕业生。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职业院校参与的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   (五)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六)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统筹、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的可靠吗

4、河南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的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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