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1、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1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取消2潜水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取消3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取消4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取消5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国家文物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6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7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8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9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取消10人力资源测评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11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2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1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取消14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取消1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16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1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取消18尘肺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19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0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1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取消22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取消23职业卫生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取消26金融专业英语中国人民银行水平评价类《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取消27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8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取消29物流师和采购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取消30铸造工程师中国铸造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汽车营销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取消32冶金行业造价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33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34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取消35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取消36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取消37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取消38产权交易职业资格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水平评价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取消39广告师,助理广告师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取消4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取消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无取消4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4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1糖果工艺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2珠心算教练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取消3商品储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咖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5厨政管理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取消6冲印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影视木偶制作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影视设备机械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舞台音响效果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拷贝检片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1拷贝字幕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营林试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装卸归楞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4木材防腐师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5木材及家具检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6旅店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7浴池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8人造花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拓展资料还有效,现在国家资格目录清单还保留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向左转|向右转。

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1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取消2潜水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取消3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取消4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取消5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国家文物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6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7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8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9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取消10人力资源测评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11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2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1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取消14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取消1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16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1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取消18尘肺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19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0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1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取消22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取消23职业卫生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取消26金融专业英语中国人民银行水平评价类《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取消27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8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取消29物流师和采购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取消30铸造工程师中国铸造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汽车营销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取消32冶金行业造价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33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34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取消35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取消36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取消37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取消38产权交易职业资格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水平评价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取消39广告师,助理广告师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取消4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取消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无取消4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4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1糖果工艺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2珠心算教练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取消3商品储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咖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5厨政管理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取消6冲印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影视木偶制作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影视设备机械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舞台音响效果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拷贝检片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1拷贝字幕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营林试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装卸归楞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4木材防腐师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5木材及家具检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6旅店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7浴池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8人造花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拓展资料还有效,现在国家资格目录清单还保留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向左转|向右转。

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3、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1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取消2潜水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取消3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取消4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取消5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国家文物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6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7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8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9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取消10人力资源测评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11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2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1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取消14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取消1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16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1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取消18尘肺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19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0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1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取消22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取消23职业卫生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取消26金融专业英语中国人民银行水平评价类《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取消27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8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取消29物流师和采购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取消30铸造工程师中国铸造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汽车营销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取消32冶金行业造价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33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34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取消35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取消36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取消37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取消38产权交易职业资格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水平评价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取消39广告师,助理广告师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取消4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取消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无取消4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4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1糖果工艺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2珠心算教练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取消3商品储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咖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5厨政管理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取消6冲印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影视木偶制作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影视设备机械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舞台音响效果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拷贝检片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1拷贝字幕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营林试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装卸归楞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4木材防腐师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5木材及家具检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6旅店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7浴池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8人造花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拓展资料还有效,现在国家资格目录清单还保留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向左转|向右转。

职业资格证对应职称清单

4、职业资格证对应职称清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wangttaisky 附件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资格名称|文件依据|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房地产估价师|建房[1995]147号|经济师| 2|造价工程师|人发[1996]77号|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注册城乡规划师|人社部规〔2017〕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执业药师|人发[1999]34号|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发[2002]87号|工程师|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人发[2002]106号|工程师| 7|注册验船师|国人部发[2006]8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A级:工程师|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C级:助理工程师|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注册计量师|国人部发[2006]40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0|注册消防工程师|人社部发[2012]5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二级:助理工程师| 11|护士执业资格|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护理初级(士):护。

人社部官网首页

5、人社部官网首页

没有国家的规定,各地方自行制定有规定 ,参考下这个地方文件。一、护理院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三)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四)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满半年。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设置规划,护理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  愿意承担医保定点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独立设置护理院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设备清单;  (六)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每一诊疗人次平均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卫生行政部门校验合格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九)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花名册;医技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全体人员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  (十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二、定点护理院收治对象准入标准  (一)需符合的收治范围:  

1、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残,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患者;  

2、老年痴呆症患者;  

3、截瘫无手术或其他治疗指征的卧床患者;  

4、植物人;  

5、脑瘫患者;  

6、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  

7、各种老年慢性疾病等,虽然病情稳定,但需要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  

8、临终关怀(HOSPICE CRAE;PALLIATIVE CARE)患者:凡是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明确治疗手段,无法控制病情进展者,即视为晚期病人。  (二)医疗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参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以下生活自理范围六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六项中四项及以上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5)洗漱;6)自我移动等六项。  符合上述收治范围且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结算。  三、医疗护理对象的审核确定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护理条件的,由定点护理院进行初审后,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见附件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规定进行鉴定、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医疗护理管理,并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定点护理院对住院满一个月的参保人员治疗护理效果应当进行阶段评价,并如实填写《参保人员住院阶段评价表》(见附件二)。对病情明显好转或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病情无明显好转或者加重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转院,以免延误救治。市社保中心应及时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发生的住院医疗及护理费用,原则上参照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住院统筹起付标准暂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即400元计算,一年计算一次起付费。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也暂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结算。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及护理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护理院现金结算,其余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护理院进行结算。  (二)定点护理院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床日费用定额与其结算,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80元/日。各定点护理院每月底如实申报当月在本护理院死亡的临终关怀参保人数量,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按每人15天、每天35元标准(15天×35元=525元)给予护理院一次性补贴。  年末住院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按编制床位计算的最高限额,即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本护理院当年编制床位数×365天×

1、2倍+本护理院当年死亡人数×15天×35元。  对定点护理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月累计按实结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月累计按定额标准结付;全年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结算后的结余部分,留作下年继续使用,高于定额标准结算后的超支部分,由定点护理院承担。  长期住院的患者,以90天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全年结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应按规定进行考核,年终考核需扣减费用的,在考核后次月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五、养老机构独立设置的护理院医保定点后,同时纳入医保门诊定点管理,具体医疗费用结算对象、范围和办法按锡人社规发〔2013〕3号的规定执行。  六、定点护理院的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院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公告参保人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市社保中心应加强对定点护理院的实时监控,加强对出院病历及费用清单的审核检查,对符合结算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按月及时结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三)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经鉴定不符合医疗护理对象资格的患者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对患者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对病情复杂、治疗要求较高、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经过护理治疗后达不到住院指征的患者,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四)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开展医疗护理工作,合理控制规模,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新增核定床位应报市社保中心核准,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应严格区分医疗护理人员和养老人员,将医疗护理区和生活护理区物理隔离,分别设置,分开管理。  (五)定点护理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六)定点护理院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定点资格。自主变更机构法人、名称、地址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七)市社保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护理院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将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护理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七、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市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根据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布局定点护理院的区域设置和定点数量,具体另行制定。  八、根据定点护理院的发展规模和社会实际,将逐步实行定点护理院的分级管理,具体办法视发展实际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九、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

6、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近年以来,国家一直在推进人才强国战略,鼓励职业技能提升,提供培训补贴,各地人社部也在积极出台各种促进职业技能和新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下分享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1 一、哪些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在取得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12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时本人失业保险必须为参保状态。 二、如何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网上申领流程 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职工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职补小助手”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如企业职工网上申请时系统提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不足36个月,但本人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或有省外(含厦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在申领界面内上传《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或省外(含厦门)失业保险缴费证明截图,以计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窗口申请流程 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到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如企业职工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一并携带到经办窗口,以计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申请时本人失业保险必须为参保状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本人银行卡。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2 线上申请有4种方法:

1、微 信申请:关 注 公 众 号【地名+人社】(例如:北京人社)在【办事服务】里找到【技能提升补贴】然后根据要求完成填报申请。

2、网页申请:搜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找到【个人办事】,选择【技能提升行动】,在【个人政策列表】中选择【技能提升补贴】,根据要求完成填报申请。

3、手机APP申请:搜索【地名+人社】下载官 方APP,登录后在【我要办】-【就业创业】中找到【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4、支付宝申请,我自己就是用支付宝申请的。可以参考一下图2-6。 线下申请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证书,到当地【社保局事业窗口】或当地【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领的。 技能提升补贴在哪儿申请3 哪些证书可以申领补贴 据了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含准入类35项(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已于2017年取消),水平评价类24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在众多的职业资格考试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强势入榜,最终成为能够领取补贴的证书之一。 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等级划分如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为5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些职业有特级,比如:厨师有特级一级,特级二级。 各类证书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通知指出:补贴标准是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级别来划分。 √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温馨提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另外各省各地区政策略有不同,具体补贴情况需以当地人社部门答复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离申领日期12个月以内取得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均可以申[领]国家补贴,最高可领2000元。其中法律职业资格也在其中,再一次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价值! 部分省市律协对不同职称律师也有奖励机制,听说最高可奖励近万元 近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支持广大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解决青年律师执业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律师行业,壮大律师人才队伍。它的利好政策如下: √ 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支持律所与重点培养且给予特殊补贴(补助)支持的青年律师签订有关服务年限协议。 √ 继续推动律所落实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并依法为本所青年律师缴纳相应各项社保。 √ 对正式执业3年以内取得中级律师职称的30周岁以内青年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35周岁以内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宁波市律协发布这则补贴以及奖励通知,无异于为实习律师打了一针强心剂,让其对律师的就业前景越发自信。再加上人社部发布的补贴政策标准使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逐渐提高,目前正在犹豫报考法考的考证人或许已经有了决定了。 关于证书补贴领取的疑问,我们替你解答 问题:劳动者必须在户籍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才能领取补贴吗? 不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破除了地域、户籍制约。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可以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问题:在一年内,已经参加过一次补贴培训,再参加培训还能领补贴吗?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文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问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还能领取补贴吗? 如果你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而且你确有培训需求,那么,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是有资格领取补贴的。 但是,具体实施办法要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你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详情。 问题:劳动者可以从哪里获悉补贴培训机构或者补贴培训项目的信息?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当地补贴培训相关信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中要求:各地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问题: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目前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采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问题:什么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由目录中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如果你取得了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那么你将被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可以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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